明年起广西卖房租房缴税有变 原值不清按6.6%收税
导语 明年起个人卖住房如无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将要按6.6%征收税;对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将按5%征收税。新政从明年1月1 日起施行。
时下有的人为了少缴税,故意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日前广西地税部门出台新规,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明年起个人卖住房如无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将要按6.6%征收税;对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将按5%征收税。新政从明年1月1 日起施行。
住房原值算不清?
转让按6.6%收税
新规对个人转让的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比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
而对那些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个人转让住房的,将按6.6%收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征收率则为12.65%,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出租房屋隐瞒收入付高代价
一些出租房房主为了少缴税,总是想方设法隐瞒出租房的收入,不过,从明年开始,租赁房产如果不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按5%征收。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为6.88%,包括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
而对个人租赁房产,能够提供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资料,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如个人转租应税房产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核定收税不能享受其他优惠
按新规定,卖房租房如果缴税时采取核定征收,除新规中规定外,不能享受各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月租金收入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及随征的附加税费。据悉,自2012年5月1日起,广西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因此,新规中规定个人租赁住房、商铺和其他房产所取得的月租金收入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及随征的附加税费。